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40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各项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需要,规范和提高学生管理水平,实施学费收取与注册工作直接挂钩,使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大学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籍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对来我校以其他方式学习和进修人员的管理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与学校结清学杂费关系的前提下方能通过学校注册,结清学杂费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正常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杂费;

2、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助学贷款,并办理完贷款手续,学费款项已到帐。

第六条 学生必须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照学校指定的时间,带本人学生证亲自到学校指定地点注册,表示本人已经到学校并获得在学资格认定。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缴费入学报到后,并未取得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籍。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说明原因,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及学校教务处。新生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仍然未与学校联系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如下权利(未注册学生不能享有):

1、在非特定情况下,自由进出校园;

2、在校期间有权获得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3、毕业生按照规定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就业报到证;

4、到学校公共服务场所(图书馆、校医院、机房、开放实验室等)借阅图书、就医、上机和做实验;

5、享有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有权申请调整专业、申请出国留学,有权申请困难补助等;

6、其它因与学校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章注册办法

第十条 在籍学生必须拥有一本学生证,学生证上注明学生编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年级等,学生照片盖学校钢印,齐缝盖学校公章方可有效,学生证内贴有含电子芯片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证作为个人身份证明用于注册、出入校园和购买半价火车票等。

第十一条 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籍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初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对于当年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一周内由学校发放学生证,三个月后对复查通过的学生进行注册;对于在籍学生,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学校通知时间和办法注册,秋季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学费后,在开学后两周内按学校通知时间和办法注册。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因故无法按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时,需及时到学校教务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应予退学。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到教务工作部门办理退学登记,持相关证明方可到其他部门继续办理其他手续,如:学历(习)证明、提取档案、户口、结算学杂费等。

第十六条 未注册学生将不能享受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或不予注册:

1、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发现学生证上填写内容与招生名册不一致情况,可暂缓注册,待查明原因后,再予办理。

2、新生入学报到后,在复查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不予注册。

3、无正当理由,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天者暂缓注册。

4、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学校未作处理结论者,可暂缓注册。

5、因学籍变动(留、降级等),手续未办理、学生证未予更换者,可暂缓注册。

6、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休(停)学期未满即返校者,学校不予注册。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目前在我校学习者,学校不予注册。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教务部门全面负责在校学生的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证的制作、发放、挂失、补办等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构成对学生实施注册的管理系统。各部门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做好全校学生日常注册工作,特殊事务由教务处负责解决。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将学生缴费情况通报给教务处、学生处等。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开学三周内,将已注册学生统计信息汇总后发至各学院和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由于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由教务处负责受理,报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院务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发布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