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509

院发〔2015248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拓展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学校决定开设辅修专业。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校自行设立的,供学有余力学生自愿修读的专业。辅修专业证书,是指学校允许学生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自愿选读一个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全部学分者获得的相应证书。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立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学校所设立的本科专业均可以作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使用的名称应当规范。

第五条 设立辅修专业,需由各教学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专业名称、设立本专业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内容。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学校制定,修业年限为23年。

第七条 辅修专业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必须能够比较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辅修专业单门课程学分执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必修课组成,规定总学分为30学分。

第九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审批时确定,此后如有调整,须报学校审批并备案。

第十条 辅修专业教学任务由主管部门下达,开办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教学计划提出开课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开班方式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可单独排课或插班听课。单独开班授课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要求。此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系及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参加有关实践环节学习,否则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三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第学期起修读辅修专业的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应在期末进行考核,其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跟班听课的参加所跟班级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学生应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缓考,成绩有效。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一)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出现l门以上(含1门)的必修课、限选课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辅修专业出现l门以上(含1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五)其他情形严重须予以取消辅修者。

第十六条 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不低于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经开课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辅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二分之一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其它必修环节达三分之一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由教务处出具辅修成绩单,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辅修毕业证书。

第四章 报名条件及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一)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已开设主修专业的全部课程,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学有余力。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每年招生一次。

(一) 继续教育学院向全院公布开设的辅修专业

(二) 符合报名条件有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根据报名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发放录取通知。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须交纳学费。学费收取标准参照辅修学院该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学分收取,暂定每学分收取人民币300元。每学期开课前按本学期所开课程的总学分一次性收取相应学费,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所收学费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不作为学历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二)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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