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425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和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名额由广东省统一分配。(如有变动,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国家助学金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四)恶意欠费;

(五)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财务工作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及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国家助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各项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学学院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公示和材料整理等工作。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名单需在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排序。评审过程中,在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初步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学生进行审定,确定我校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规定时间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广东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我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国家助学金按两个学期发放到学生,每学期15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要求以当年广东省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如国家有关此类政策发生变化,以我校当年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