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3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 [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生处、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用人单位上报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协助各学院建立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九条 积极开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类型,具体工作类型分为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处助贷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组织完成对接工作。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教学日历规定时间执行,原则上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学生处按教学周次进行审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 各设岗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第四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薪酬采取计时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机构与用人单位视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固定岗位每小时不得低于12元;临时岗位每小时不得低于14.4元。

第十八条校内设岗单位单位应于每月26日前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至学生处助贷管理科,学生处助贷管理科根据用工单位意见和学生工作考核情况统一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财务处不予发放。补助于次月上旬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与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设岗单位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发[2015]16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