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6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即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

学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将填妥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带回学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我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财务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依据每年情况适时而定)。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依据每年情况适时而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我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当年通知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告知。各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寄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档。学生工作部门指导各学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工作。同时,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审批,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委托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我校将认真核实省教育厅反馈的问题,如有确须做出调整的,要从公示阶段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所涉及认定工作的各类材料,包括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都要于本次认定工作结束后上交至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和审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在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各学院要妥善保护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我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及文件通知精神适时进行解释或修改。

附表: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docx